浦江的林小姐和李先生谈恋爱。2013年5月31日,两人订婚。之后,林小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先生汇款10万元。但没过多久,两人分手了。
2014年12月,林小姐向浦江法院起诉,称李先生向她借款10万元未归还,要求李先生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林小姐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
“这笔款项不是借款,是我父母的生意款,之前由林小姐保管,之后汇还给我的。”庭审中,李先生这样说。
法院认为林小姐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林小姐汇款给李先生,不能证明所汇款项是借款,故判决驳回林小姐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林小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之前的10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我们之间有婚约关系,期间有多笔经济往来,汇款是她自愿的。”
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小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不当得利,判决驳回林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