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永康市政府获悉,永康市十六届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永康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扶持项目增多、奖励标准提高。
按之前标准,永康市对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今后,奖励标准分别提高到120万元、30万元。
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最高可获奖励1万元;按马德里协定办理注册且一次性五个国家(地区)以上,或办理欧盟商标注册的,每件可获最高奖励5万元;企业收购境外注册商标的,可获每个商标实际支付收购额的50%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得50万元。
据了解,目前永康市拥有的有效注册商标超过3.1万只,其中,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10只、浙江省著名商标70只、金华市著名商标99只,位列全国商标百强第20位,在册经济户口注册商标拥有率位居全市首位。
《永康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还新增四类扶持项目:对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金华市著名商标和金华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战略示范乡镇和示范企业称号的,也能拿到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