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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找零特别提示”

不找回1元钱,他索赔5830元

发布时间: 2015-09-06 21:35:06 来源: 金华晚报 作者: 潘周清 翁长武 施文有

  近日,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费找零特别提示”,提醒商家找零钱要合法,不损客,“没有零钱”不是免责的“挡箭牌”;提醒顾客消费维权也要讲证据要有度,过度维权不可取。

  店员先后两次不找回1元钱

  李先生,永康市石柱镇人,7月7日,他到永康城区某公司营业厅,购买一款399元的手机,支付了400元现金,店员收银后对他说:“没有零钱,不好意思。”后就没有找1元钱给他了。

  过了一会儿,李先生要求换购店内另外一款599元的手机。营业员同意照办,退还了400元钱。后李先生付款600元再买另一款手机,这次店员也没有找回1元钱给他,理由还是“没有零钱”。

  这一次李先生坚持要求当场找回1元钱,结果没有如愿,气得他拨打客服热线进行投诉。

  7月8日,一个自称“店长”的打电话联系他,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将1元钱(当话费)充值到他的手机账户;二是直接打的送1元钱到他家中,还问他的家在哪里?

  当时李先生回复:“中午没人,下午五六点钟送到我家里。”当日12时34分左右,公司给他的手机账户充值了话费1元,但没有人送1元钱到他家中。

  “为了这1元钱,我打了多次客服热线电话,上门找公司领导也不止一次了,从7月7日到8月31日,误工53天、每天误工费110元,误工费总共5830元公司要赔我!”8月31日,李先生投诉到当地市场监管局,要求该公司找回零钱一元钱,承担误工费,并且送到他本人手中。

  “没有零钱”不是免责理由

  调查后,永康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双方存在手机买卖合同关系,该公司没有给顾客找零,构成合同违约违法,根据我国《合同法》、《消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没有零钱”不是免责的理由。

  如果该公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顾客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先生要求公司找回1元钱的要求,依法应该予以支持;对索赔误工费5830元(误工53天、每天误工费110元)的要求,因为不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因为顾客未能提供其人身受损害的事实,也无相关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考虑到公司员工没有找零有错在先,公司领导也曾经口头答应过顾客给予“30元客户建议费”等因素,建议公司给予顾客适当的补偿。

  李先生不同意该解决方案,坚持要求购机当日的店员(卢某)亲自将1元钱送到他本人手中,还要赔偿误工费和车旅费(金额由卢某自定);还说上述1元钱和误工费、车旅费都必须在48小时之内送到他手中。

  9月2日下午,永康市市场监管局调解不成功、无奈终止行政调解,告知双方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该投诉。

  此前,永康市也有一起买牙膏不找零钱5毛钱、商家用棒棒糖代替、气得顾客投诉到12315、还说要请电视台曝光的典型案例。

  遭遇商家不找零时,顾客“斤斤计较”没有错,但也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包括购物小票、银行刷卡(转账)记录等,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维权,讲究合法合情合理,过度维权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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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何冬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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