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捞点鱼做盘菜解馋,谁知触犯法律被判刑。11月3日,经浦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浦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0月9日,在义乌打工的湖南籍男子李某,见厂里暂时没活干,趁着休息时间打算去河里抓点鱼吃吃,当天下午2时许,李某带上电瓶、电鱼杆、水桶等“捕鱼神器”,从义乌一路赶到浦江县郑家坞镇大陈江附近,看到江里很多人在钓鱼,李某暗想自己电几条鱼应该没什么事情。于是沿江而上,走到了属于禁渔区大陈江钟宅段,虽然路上看到公告牌上的“禁止电鱼”几个字,但李某仍熟视无睹,安装好工具,马上开工。短短20多分钟,他就电到了近1公斤的白鲢、鲫鱼等共计25条。李某还想进一步扩大战果,却被水务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后移送至公安机关。
检察官提醒:在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为饱一时口福,不惜以身试法,代价十分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