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全国最大地下钱庄”系列案在兰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等8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在境内外注册的上百家空壳公司非法买卖外汇约360亿美元、215亿港币,折合人民币约2500亿元。
这也是国内迄今为止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买卖外汇案件。
昨天开庭审理的是赵某团伙买卖外汇涉嫌犯罪案,其他犯罪团伙的案件也将陆续开庭审理。
经司法审计,按交易当日美元兑其他币种中间汇率折合,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赵某等9人累计非法购买外汇总额48.3274亿美元,非法售出外汇48.1422亿美元。
案情回顾
在境内外注册皮包公司,从事非法买卖外汇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以赵某为首的团伙,在内地和香港注册了义乌迪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4家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在国内10多家银行开设NRA账户,非法从事外汇买卖。
NRA账户是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设的境内外汇账户,国内居民并不常用,是银行系统为了方便境外公司在境内业务结算而设立的,然而却被赵某等人作为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绿色通道”。
随后,赵某团伙通过制作虚假出口合同和出口发票,达到向银行非法购汇的目的,并利用国家对银行NRA账号监管不严的漏洞,以及境外购汇没有限制的特点,将人民币通过NRA账户跨境转移,在香港等银行结汇后打给买家提供的账户。
据办案民警介绍,赵某团伙通常在每周五下午将数千万元资金刷入指定的POS机账户,再在下周一上午将资金刷出,以此进行外汇买卖。
“因为现在银行对外汇监管严格,所以有很多人为了兑换方便,就来找我们。我们的生意信用度很高,我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调集几个亿的资金。”
涉案团伙之一的头目杨某表示,“有的同行到银行大堂招揽生意,有的甚至还开设了VIP包厢从事兑换业务,生意很红火。”
每次为客户兑换外币,赵某团伙所购外汇一般是以加价20~200个点转卖给买家牟取非法利益。
“20~200个点”是外汇交易术语,意思是指,在买入价基础上,每卖出100元外汇加价0.2~2元人民币。比如某日人民币兑美元是6.3000,加100个点就是6.3100,以出售100万美元为例,黄牛加100点可获利1万美元。
从表面上看,他们收取的佣金并不算高,可是由于资金流动量大,这样的“小收益”却为犯罪团伙带来了巨额利润。
庭审现场
团伙作案,还曾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受审的9名被告中,赵某是总指挥,具体资金由他妻子郑某掌握,团伙中的其他人则分别负责网银操作、会计、出纳、联络中介等,具有明确的分工。
1976年出生的赵某是诸暨人,只有初中文化,看起来老板派头十足。说起话来思路清晰,口才颇佳。
赵某警惕性很高,为人低调谨慎,业务上也做得滴水不漏。
赵某公司里的电子资料都秘密保存,即使内部人员也很难查阅,而客户打进来的资金,经常被他“洗”个十来道。在对资金进行十几道工序的拆分、合并后,最终转移到国外。
检察机关还指控,赵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某银行从事外汇业务过程中,为得到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人韦某的照顾,多次向韦某行贿,数额累计达52万元。
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在向另一家银行购汇过程中,为得到工作人员王某照顾,赵某先后三次向王某行贿,数额累计达13.8万元。
在庭审中,赵某供认,他开办的公司中,大多数是为了开设NRA账户,然后应客户的需求,利用客户的资金兑换外汇。
“银行能给我80个点的优惠,我能给客户50到60个点的优惠,我从中能赚到大约20个点的优惠。”赵某说。
赵某的辩护人、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认为,赵某的犯罪行为与现行制度的缺陷有一定关系,如果赵某一开始做此种业务时,相关银行及监管部门能及时预警或禁止,赵某的交易金额就不会这么大。赵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符合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法律条文。
兰溪市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