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义乌网>浙中>新闻 正文

晚婚假、哺乳假正式取消 浙江“全面两孩”权威解读

发布时间: 2016-02-03 09:21:13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何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法的决定,浙江省与全国同步,从2016年1月1日起统一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1月1日后生的二孩不会罚款

  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生二孩需要办理手续吗?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除再生育审批对象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薄(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再婚夫妻特殊情况可以生第三个孩子

  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孩子的(包括男女方各育有一个子女;及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经申请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经申请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晚婚假、哺乳假到底怎么说?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收养子女不影响自身“两孩”

  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之前的“超生黑户”如何解决?

  省卫生计生委也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2012年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生育证明等理由,不签发或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省卫生计生委将配合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指导和监督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在依法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4年“单独两孩”出生7.4万人

  2014年1月17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截止2015年12月底,共有15.2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其中已审批14.9万对,已出生7.4万人。

  不过,2015年的总出生人口仍然较2014年明显下降,2015年当年出生人口39.94万人,较2014年减少8.2万人(减幅达17%)。

  “十三五”期间将年均多生25—26万“两孩”

  浙江省全面两孩的目标人群(符合两孩政策的育龄女性)比较多,常住人口目标人群有410万人,户籍人口目标人群有271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全省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新增的出生人数:常住人口为17万左右、户籍人口为9万左右。也就是说年均多生25—26万“两孩”。

  今后计划生育政策将向“鼓励”生育转变

  “一孩政策”、“晚婚晚育”完成历史使命,功成身退。计划生育法规的核心将从“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转变。而鉴于目前的低生育率,今后计划生育政策将向“鼓励”生育转变。

  浙江生育率目前仅为1.3-1.4(一对夫妻平均生育子女数量),低生育率意味着老龄化加剧和将来可能出现的人口负增长。因此,“十三五”期间,浙江的目标是将生育率提高至1.8—1.9,短期目标是1.6左右。

  
扫一扫加中国义乌网为好友
编辑: 王玲飞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自律管理承诺书 网络安全举报电话:0579-85516611 Copyright © www.zgyw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批准文号:浙网信办[2015]12号 浙ICP备15020224号-1 中国义乌网&义乌广阔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