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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有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入刑”

发布时间: 2015-11-02 08:43:31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张黎明

  从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市交警支队第一时间对此进行了解读,其中多处涉及交通安全的条款,如危险驾驶罪为“醉酒驾驶”和“飙车”。现在范围扩大了,校车业务、旅客运输的严重超载、超速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行为。同时,伪造、变造驾驶证,盗用驾驶证的行为也被写入刑法。办假证的、做黄牛的,你颤抖了吗?

  变化一: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从业人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纳入“危险驾驶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新增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条款。也就是说上述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是从前那样可以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适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驾驶证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换个照片用别人的驾驶证,或是盗用别人的驾驶证信息进行网上违法处理,或者干脆伪造假证,或者驾照考不出去买本驾照用用,……现在这些都要坐牢的,你还敢吗?

  看完了三个变化,可能有人要问:入刑后区别在哪里?

  改变一:性质改变,过去是行政行为,现在是刑事犯罪。

  改变二:处罚改变,过去是罚款、行政拘留,现在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交警提醒:

  1、从事校车业务的车辆、旅客运输车辆,切勿超员、超速!

  2、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严格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勿超员、超速;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车辆安全性能、驾驶员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3、想开车的同学,自己老老实实考驾照,不要买驾照、不要使用伪造、变造的驾照,也不要盗用他人的驾照!

  4、那些以伪造、变造驾照来牟利的人,立刻、马上收手吧!

  特别提醒:

  刑法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第一款对暴力袭警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遇到交警依法检查时,如果暴力袭击交警,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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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玲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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