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花几千元买了一年的车险,10个月后才发现保单上的车牌号不是自己的。近日,永康市消保委处理了这样一起因“保单上车牌号一字之差”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希望能给相关车主和保险公司提个醒。
投保近一年发现保错车了
胡先生,永康市古山镇人。2013年1月,他到当地车管所对自己刚买的车进行登记,登记的车牌号是浙G开头的,最后一个字母是N。此后,该车每年都投保。最近一年的车险,他是委托一个熟人代办的,保险期限是2015年1月31日~2016年1月30日,车险费用合计近4000元。
投保很顺利,而从熟人手中拿到保险单等票据后,胡先生也没有仔细看,很放心地开车上路了。直到今年12月,当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他推销续保业务时,胡先生才发现保单上的车牌号居然不是自己的:虽然近似,但单子上的最后一个字母是M,而他的车则是N。
“保单上的车牌号你们给我弄错了,一年的保费近4000元,我不是白交了吗?还好我的车没出事故。万一出险,你们会赔吗?”胡先生马上致电自己投保的这家保险公司,希望对方能够退还全年保费或者2016年免费保,结果遭拒。对方表示,只同意更正错误的车牌号信息,其他要求免谈。
协调不成继续维权
12月18日,胡先生和妻子请求永康市消保委马上介入调查。
消保委确认了胡先生反映的情况,但同时发现,除了投保的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其他车辆信息均准确无误。双方的争议主要在失误责任方的断定和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上。
保险公司承认保单登记信息方面的失误,向车主道歉,并表示会尽快更正错误的车牌号,且保单依然生效。不过,考虑到投保期间该车没有出险,实际损失未产生,所以该公司不同意胡先生全年退保或者2016年投保免单的要求。
12月21~22日,永康市消保委先后两次召集双方调解不成功。“不知道不害怕,现在知道了,开这辆车上路,我每天都提心吊胆的,不知道保险公司的保证是否可信。”车主心中疑虑未消,表示会继续向保险主管部门———中国保监会投诉维权。
岁末年初是机动车投保(续保)生意的旺季,也是各类消费纠纷易发、多发的时期,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相关车主投保时,要报清楚、写明白相关信息;拿到保险单(证)发票后,也要仔细核对一下有无出入,必要时可打相关电话进行查证或者及时更正。同时提醒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办理保险业务,留存相关证据;接听电话时,要对重要信息核实无误,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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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好维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20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1.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2.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3.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4.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