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浦江县实施了“双禁令”,城区部分地区全时段或限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还是有居民违规燃放了烟花爆竹。2月4日立春日,浦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了9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
2月4日下午5时50分许,家住浦江县城观华路的朱某燃放了一个20响的爆竹。这时,噼里啪啦的响声惊动了正在不远处巡逻的浦阳派出所民警。
民警循声赶到现场时,鞭炮燃放后的浓烟还未散去,民警随即将朱某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询问,朱某承认了自己燃放爆竹的事实。“今天不是开春日嘛,过去这个时候都是要放爆竹庆祝的,所以我就理所当然地买了点爆竹并点燃了。”
经过教育,朱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这的确是我的错,我以后再也不会在浦江城区燃放鞭炮了,一定遵守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警对朱某处以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燃放爆竹的,朱某并不是唯一一个。当天下午6时10分,该县金垒大道某挂锁公司,也因为同样的原因被县公安局处罚。
原来,眼见立春的吉时马上就要到了,企业老板也想讨个好彩头,便叫门卫在企业门口点上了几个爆竹。因为违反了《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该企业被处以罚款2000元。
据统计,2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共查获9起违规燃放爆竹案件,并对相关违法者、违法单位分别作出了罚款500~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按规定浦江县城区范围(东至平七路,南至47省道,西至20省道、毛亚线,北至文景路形成的闭合范围内):自2016年1月14日起,全时段实行“双禁”。
其他范围: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2月22日(农历元宵)期间,实行限时、限条件燃放(即:立春、除夕、正月初一、元宵当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但上坟祭祖一律不得燃放;从2016年2月23日(正月十六)起,全范围、全时段实行“双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违反禁燃规定的,将按规定从严查处。对违规燃放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不听劝阻继续燃放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对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警提醒,为了过一个好年,请居住在以上区域的居民们千万注意,马上就要到的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还有上坟祭祖的时候,不要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了。